胆太大!一女子找同事替考执业药师二人均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09-09 浏览次数:722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英某与宋某曾是同事关系。2021年8月,英某为顺利取得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证,求助于药学专业的宋某,请其替考。宋某考虑此前已多次回绝英某请求,担心影响二人友谊,且当下疫情防控要求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戴上口罩或许可以蒙混过关,遂同意替考。
2021年10月23日下午与24日上午,宋某持英某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考场,代替英某参加了两场考试。10月24日上午,监考老师发现宋某有替考嫌疑,遂报警,宋某在考试现场被办案机关传唤到案。考试结束后,英某电话联系宋某,了解到违法行为被识破后,主动前往办案机关投案。
02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被告人英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03法官提醒
考试作弊行为是对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的破坏,不仅妨碍公平竞争,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证国家考试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刑法对于如何惩处在依照法律规定举办的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各种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体现了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于严肃考风考纪,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诚信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药师作为安全用药的第一堡垒,对执业药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极高,倘若使不具备考试资格之人借助他人替考滥竽充数,势必会带来潜在的用药风险。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举办的国家考试,两名被告人的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管理秩序,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最终自食苦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切勿触碰法律底线,要戒除侥幸心理,遵法守法、诚信考试。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临沂市罗庄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