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踢球致场外人员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发布日期:2022-10-08 浏览次数:698
基本案情
某日,娄某在足球场踢足球。任某在足球场南边球门底线约1米处捡东西时,被娄某踢出的足球砸伤右眼。后任某在医院治疗10天,诊断为眼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5261.68元,被评为10级伤残。任某请求法院判令娄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2653.75元。
娄某辩称:1.已尽到提醒义务。任某进足球场玩耍时,娄某便已主动告知球场比较危险,但任某未听从劝告,在球门底线附近玩手机;2.被告应基于“自甘风险”规则免责。任某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体育活动的危险性,经娄某告知足球场比较危险后仍在球门底线附近低头玩手机,使自身置于体育活动的危险之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娄某在足球场内练习踢足球射门,任某在球门附近底线处逗留,娄某踢出的足球踢到任某眼部,造成任某受伤,事实清楚。在此次事故中,娄某练习踢球射门时,没有全面观察球门周围的状况,在球门附近有他人时,其应当预见到可能将足球踢到他人身上,但娄某不慎将球踢到在球门附近的任某眼部,对此具有过错;任某在明知足球场内有人在踢球射门的情况下,在球门附近逗留,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有被足球踢到的可能性,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娄某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法院确定娄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所辩称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法律条文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中当时只是娄某自己在练习踢球,任某并非参加者。故被告要求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根据归责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而一旦在文体活动中产生健康权纠纷,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以“自甘风险”规则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免责。因此,文体活动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全面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责。
1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只有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法院划分责任范围的主要依据,确保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在文体活动中,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被要求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观众等场外人员也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能够预见到该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可能导致健康权受到侵害等损害后果。本案中,娄某在练习踢球射门时,对场外人员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须全面观察足球场球门周围的状况,在发现球门周围有他人时,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踢球射门动作可能导致他人被踢到,但娄某不慎将球踢到在球门附近的任某眼部,对此具有过错;任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足球场内有人在踢球射门的情况下,在球门附近逗留,应当知道被足球踢到的可能性,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娄某的责任。
2当事人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属于狭义的“自甘风险”,将免责情形限定在“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等范围,因此,适用该免责条款应受到严格限制。观众等场外人员并非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主体,同时,场外人员也可能因自身的不合理行为构成过错。观众等场外人员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考虑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以及场外人员自身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与“自甘风险”无关。本案中,任某并非娄某踢球射门活动的参加者,娄某只是自己在练习踢球射门,故被告不适用该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