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到变质鸡腿 超市被判赔一千元
发布日期:2023-04-28 浏览次数:603
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案。
2022年4月7日,市民小李在东台某超市购买一包鸡腿,购买后发现所购鸡腿已变质无法食用。小李与超市协商无果,其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市法院,要求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同时退还购买鸡腿的费用7.5元,共计1007.5元。
超市方到庭后表示,不同意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产品有问题原告应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商品有问题可至服务台退还,包退包换。
东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7日18:03:23,原告在被告东台某超市内购买某品牌的五香鸡腿1包,售价7.5元。原告在食用时发现涉案鸡腿变质,遂至被告处与超市经理交涉,要求给付1000元赔偿金。被告确认涉案鸡腿外包装漏气变质,只同意调换货,不同意赔偿,双方产生纠纷。被告超市当场报警,警察到场后组织双方协调未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的经营者,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知晓销售变质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有义务避免变质食品被消费者误买。本案被告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向消费者销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5元,并承担10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主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东台某超市退还原告小李货款7.5元并赔偿1000元。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禁止销售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小李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要注意产品是否变质、是否超过保质期,避免购买到此类食品,而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超市,应加强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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