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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尚欠5.5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3-06-21 浏览次数:5231

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5992.36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某银行的律师代理费1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17年9月3日向某银行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银行经审核后,向刘某发放了信用卡。刘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多次逾期。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至2023年5月5日,刘某信用卡尚欠借款本金55992.36元、利息11647.95元、应收费用12802.4元。银行称应收费用是指违约金、手续费等。2022年2月5日刘某死亡。银行因清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经查,何某与刘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刘某甲、刘某乙系刘某女儿,刘某国系刘某父亲、范某系刘某母亲。刘某名下有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房产一套。2022年2月25日,何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国、范某签署了不动产继承登记具结书,何某、刘某国、范某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刘某甲、刘某乙继承。刘某甲、刘某乙系被继承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22年3月18日,上述房产登记于刘某甲、刘某乙名下。

法院认为,贷记卡(即信用卡)系持卡人在发卡行给其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用卡,刘某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能遵守双方领用合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23年5月5日,刘某信用卡尚欠借款本金55992.36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银行诉请的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法院酌情按双方合约约定且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调整。关于银行诉请的律师费,因刘某违约在先,造成本案诉讼,银行也因此实际产生了律师费1400元,且该费用属合理费用,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该1400元律师费应由刘某承担。刘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之规定,刘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继承人刘某死亡后,何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国、范某作为刘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刘某国、范某继承刘某的遗产。刘某名下有坐落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房产一套,现已转移登记在刘某甲、刘某乙名下,刘某甲、刘某乙继承了刘某的房产,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故银行要求刘某甲、刘某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应承担返还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应收费用、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债务的继承方式为,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则由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人继承;如果没有协议的,则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需要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中,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财产,因此需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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