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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的几类案件

发布日期:2024-06-28 浏览次数:1602

一、引言

      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变为现实的过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所以通常情况下,一般案件都需要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才会依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部分特殊案件,则有审判庭直接移交执行局执行,不用当事人单独提出执行申请。

二、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50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上述法律中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两年,即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却隐藏着一些特殊的情况,即有一部分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时效并不受通常的2年限制。

三、不受申请执行时效2年限制的情形(一)终结本次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517条:“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本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权利。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已经积极地申请了强制执行,只是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如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才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已然积极行使了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而因被执行人的缘故才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且对于被执行人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无确切的时间界限,所以法院理应继续保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申请人后续能够实现其实体权利。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除了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立案审查之外,不少法院都要求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执行立案,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人的执行权利和债权的实现。

(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5条:“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实施以下执行措施:①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③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前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已然积极行使了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只是由于被执行人原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申请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所以法院理应继续保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申请人后续能够实现其实体权利。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审判庭应当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移送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期限的限制。依职权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生效裁判是法院的法定职责。虽然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立案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仅系引起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的因素,即便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仍有权启动执行程序,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公权力行使范畴,也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支持,如(2022)鲁07执复153号、(2022)桂06执复17号、(2022)粤08执复72号等。

(四)追索抚养费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抚养费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该法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关法律在执行阶段并无对于抚养费是否适用2年执行时效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践观点大多认为抚养费的案件不受2年执行时效限制,即抚养费案件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在生效超过2年后,此时即使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异议的,法院也会裁定异议不成立,裁定继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实践中有诸多追索抚养费不适用2年执行时效的案例,例如有以下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列举部分案例)支持:

      (2020)最高法执监66号的冯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

      (2022)辽06执复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于2015年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才申请执行,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期限,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索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的抚养费也应予以保护。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均为私法权利的保护时效,《民法典》并未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并不排除对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的保护,申请强制执行同样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因此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抚养费请求权的规定,对追索抚养费申请不适用执行时效并无不当……”

(五)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赡养费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关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不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赡养费的给付关涉人的生存权,义务人若不支付该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有悖于公序良俗,故法律明文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观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虽然民法典规定赡养费的给付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并非不受限于执行时效,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一般民事权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法律仅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执行时效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故应严格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两年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超过2年申请执行也不属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实践中的司法案例也基本持第一种观点,例如(2019)苏1191执异59号(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少江与被执行人左鸿赡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赡养费的给付关涉人的生存权,义务人若不支付该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法律明文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故异议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已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不适用2年执行时效。”其他案例还有(2023)冀05执复191号、(2018)赣1130执异16号、(2022)川1425执异24号等。

(六)《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不适用执行申请时效,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前述民法典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不适用执行时效,超过2年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列举部分案例)支持,例如①(2023)鲁02执复16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某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不动产原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是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从法理逻辑的一贯性分析,对同一权利的保护,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应保持一致。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范围也应当依据诉讼时效的规定予以确定。不动产原物返还请求不适用执行时效”。

      ②(2021)辽01执复704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权类型并非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不应受到时效方面的限制等。 

      ③ 2021)辽01执复703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令被执行人停止侵权行为腾退土地12.39亩并恢复原状,故申请执行人依据此判项所享有的请求权类型并非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不应受到时效方面的限制。

四、结语

(一)超过2年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1条规定,在一般案件中,超过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申请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是若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为:执行时效如诉讼时效一样,法院不宜主动适用。 

      另外,若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回转已经执行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及时行使权利,中断2年申请执行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行使权利。《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50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样做不仅可以督促对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能有效中断申请执行时效,为后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