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 “债权人”成“被告人
发布日期:2025-05-14 浏览次数:19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面对欠债不还的情形,债权人应通过合法手段索要债务。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宋某甲、宋某乙父子向宋某丙索要经法院调解确认的合法债务,协商还款未果后,宋某甲殴打宋某丙面部,宋某乙用胳膊勒住宋某丙,宋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布绳将宋某丙手脚捆绑,将宋某丙抬至车辆后备箱内,由宋某乙驾车欲将宋某丙拉至外地逼其还债,在途中宋某甲对宋某丙进行殴打、恐吓。行驶约 6 小时后,在一处服务区停车时,宋某丙趁机逃脱。经法医鉴定,宋某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恐吓等行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刑法》中关于缓刑适用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在日常生活中,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应选择合理合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盲目冲动,做出不理智行为。为索要债务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不仅无法及时有效讨回债务,反而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院也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诚信是立足之本,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也会涉嫌刑事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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