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解决执行难
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878
破解执行难 最高法再出新招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也是反映强烈。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就是不诚信的表现,对司法公正也是具有负面影响。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再出新招,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
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
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
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暴力妨碍执行将被联合惩戒
《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4家单位联合 更大范围惩戒老赖
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进行信用惩戒,最高法院近年来可谓是想了不少办法,从限高令的出台,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失信黑名单,那么此次出台的联合惩戒失信备忘录跟以往有什么区别?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惩戒部门多、措施多。截至目前,国家部委已经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有五个,这次有44个部门,联合部门最多,惩戒措施达55 项,惩戒部门和措施之多在联合惩戒历史上少见。
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四是双向共同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