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870
最近有几个涉及到合伙的纠纷,中间也夹杂了股东纠纷,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一个简单分析。
股东,法律上的含义,是指成立公司时,登记到工商登记中的出资人。反之,如果没有注册公司,就不存在股东一说。
合伙人,法律上的含义,是指投资组成合伙组织、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登记成合伙企业,也可以是通过合伙合同成立的、没有登记的一般合伙组织。
通俗的讲,在不涉及法律责任承担的情况下,一起做事业的人,相互之间都可以称谓这是我的“股东”或“合伙人”。在涉及到法律责任区分的情况下,才严格区分“股东”或“合伙人”。
区分“股东”和“合伙人”有很多的角度,这里只说一个比较重要的区别、一个常见的联系。
一个区别:责任的承担不同。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比如,你对公司出资5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如果公司对外欠债了,需要股东承担责任的话,你只需要以这50万元为限额承担责任。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比如,你对合伙出资50万元,作为合伙人,如果合伙组织对外欠债,需要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即使你这50万元出资到位了,对超过50万元的债务,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说的通常情况,如果细说,股东可能承担超过50万元的债,合伙人也可能承担不超过50万元的债,今天这里不讨论这么细了。
一个联系:合伙人成立合伙组织,没有进行合伙企业的登记,而是成立了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个体工商户。
例如,几个人都相互成为合伙人,资产管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事务管理都是按照合伙的性质来进行。但是,他们成立了一个公司或者个体户,对外显示是一个公司、个体户的形式。
这种情况下,对外,如果外人不知道他们合伙的事情,那就以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来承担责任,或者以个体户的性质来承担责任。如果外人知道他们合伙的事情,就可以让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对内,即使是公司、个体户对外承担了责任,内部合伙人之间也是按照合伙的法律规定分别、共同或连带承担责任。
一点启示:几个“股东”或“合伙人”一起做事业,不管是公司的形式,还是合伙的形式,建议“股东”或“合伙人”要对相关事务、责任承担进行必要的约定。一方面在对外承担责任时,不至于相互推诿;一方面对内行使权利时,不至于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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