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产权面积缩水,解除购房合同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2-12-13 浏览次数:792
在日常交易中,为了减小交易风险,交易双方通常会采取先行交纳定金的方式来增强交易的可靠性,支付定金的行为在日常交易中极为常见,但也容易产生纠纷。
案情简介
某中介公司为余某、罗某提供买卖房屋的中介服务,在此期间余某未向某中介公司出示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原件或复印件。2020年11月30日,罗某与余某在某中介公司达成买卖房产的意向后,罗某向余某支付购房定金,余某收到定金后向罗某出具一份收条(定金),载明“余某出售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产权证面积:98㎡)”;收条(定金)内容中的手写部分包括“产权证面积98㎡”系由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填写。事后,罗某得知该房产的真实产权面积仅91.47㎡,于某中介公司先前告知其的产权面积98㎡,面积误差过大,不符罗某购房意愿,故罗某要求余某解除定金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订金,但余某至拒不返还定金,罗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余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房屋定金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罗某依约向余某支付定金,作为购买房产担保,事后因该房产的产权证上面积91.47㎡与定金收条中的产权面积98㎡误差较大,双方协商不成,导致该房产无法交易成功,定金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罗某要求解除与余某定金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余某应返还罗某定金及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支付罗某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定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某中介公司是从事房屋中介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依法诚信交易是中介机构立足房屋交易市场的底线,告知和核实待交易房屋产权等信息是中介方的首要义务。某中介公司在该房产交易前,始终未核实清楚产权的实际面积,未尽审查告知义务,其疏忽大意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之一,其应对罗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程度的损害赔偿责任,故某中介公司应在余某返还定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不能的范围内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