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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546

司法实践中,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的,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存在较大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条主要是关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规定了三个问题:(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2)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