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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发布日期:2023-01-12 浏览次数:3950

云南债权律师江庆维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以及非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法律对于这两种不同借贷合同在关于利息约定不明时有着不同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不存在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需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虽然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确时视为不存在利息,但是,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同村村民。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又于2018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中,被告为经营冷库,先后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并未约定相应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这一现象在自然人之间借贷中较为常见。自然人之间借贷经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般很少约定借款利息,而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借款人因为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签订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时,我们应该提前做好相关的了解,保证借款合同完备规范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无利息,但是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利息,可以减少债权人的一部分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