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口头认可欠款,后以没有书面协议为由抗辩,其主张能否认可?
发布日期:2023-01-11 浏览次数:3866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合伙资金款项,被告抗辩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书面协议。原告提供了双方之间在结算时的录音,被告在录音中明确认可欠款数额及事实,后又主张录音文字整理材料不完整,且回答不代表对合伙清算事宜及欠付金额的认可,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或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通话录音材料,其主张不能认可。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合伙关系,2021年6月,原被告二人一起合伙做洋葱生意,2022年1月份原被告合伙关系终止,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当偿还原告82689元的合伙款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二人结算时的录音资料。
被告辩称,原、被告合伙经营洋葱生意属实,合伙期间答辩人已完全履行了合伙出资义务,答辩人已支付合伙资金155340元,占25%的股份。原、被告的合伙关系终止时,应对合伙的财产、生产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合伙期间的盈亏、债权债务做合理公平的分配。
本案中,由于合伙账目不清、账目管理不规范,双方始终未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录音文字整理材料不完整,且回答不代表对合伙清算事宜及欠付金额的认可,但却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或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通话录音材料,其主张不能认可。
法院审理
金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合伙做洋葱生意,虽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庭审答辩意见,原被告的合伙关系成立。后二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并共同进行口头结算。现被告辩称合伙账目不清、账目管理不规范,双方始终未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二人已就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清算的过程及结果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录音中,被告对于其尚欠原告合伙款项8268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清偿合伙款项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826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689元及利息(利息以8268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
案例解读
本案系合伙纠纷案件,被告在结算时口头认可拖欠数额,但又主张口头数额约定不明,不予认可其欠款数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