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所有权瑕疵不动产处置规则的完善之一
发布日期:2023-02-11 浏览次数:6599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许多不动产未办理登记证书。未登记的商品房、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农民自建房等不动产大量存在,人民法院在强制处置该类财产过程中遭遇很大困难。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J省X市、中部地区S省z市和西南地区G省F市三个县级市基层法院近三年来涉及不动产处置的执行案件调研数据显示:自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X市、Z市和F市三个基层法院共受理涉及不动产处置的执行案件中,尚未如期进行处置的案件比率分别为69%、73%、67%。其中因财产存在所有权瑕疵而未能有效处置的比率分别为79%、76%、87%。如果说,目前强制执行中的财产处置难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难题,那么,其中所有权瑕疵的不动产处置又是难中之难。所有权瑕疵不动产能否纳入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使之变现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存在实体法上的障碍,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争议。一些人民法院或法官出于谨慎、保守的态度,对于所有权瑕疵不动产采取一律不予以处置的做法,从而引起申请执行人和社会相关公众的情绪对抗,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公信。实践中,虽然部分法院为破解这一难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但是,一方面招致社会和媒体批评,认为法院是为“违法建筑”公开“洗白”;另一面,因规则缺乏而各行其是。例如,有的法院对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法拍卖的房屋,依法裁定该房屋由申请执行人管理并收取租金。有的法院以公证移交的方式,将无证房屋的所有权予以转移;还有的法院积极采取瑕疵补正的方式,对于行政机关虽认定为违章建筑,但通过限期改正转为合法建筑后再行拍卖。其操作方法和操作流程也不尽一致,导致司法结果和标准极不统一。为此,加强对所有权瑕疵不动产处置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对于进一步提高执行到位率、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在短期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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