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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之利用恋爱关系“借款不还”

发布日期:2023-02-10 浏览次数:535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两种行为也经常被混为一谈,导致“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我们梳理多个“借款型”诈骗裁判案例后发现,“借款型”诈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利用恋爱关系“借款不还”

  刘某2019年7月通过交友软件与罗某相识,互加微信好友聊天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刘某把家庭条件优越的罗某当成了“摇钱树”,从2020年1月开始编造各种理由向罗某借钱,短短半年时间,刘某向罗某借款达637385元,其间刘某返还罗某4万元。

  发现自己被骗后,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刘某被抓获。法庭上,刘某的辩护人称,刘某以交通肇事赔款为由向罗某借款10万元属虚构事实,而二人之间的小额转账则属于资助行为。并且刘某将借款用于租房、网络直播平台的投资以及偿还借款,均是按借款理由实际使用,未能还款是因为网络平台投资的收益尚未取得,而不是主观故意,这些均属民事纠纷。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先后虚构多个事由,多次以借款为名向罗某索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钱款,并将借来的款项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和个人挥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刘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赃款人民币597385元应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上诉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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