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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之伪造财务状况骗取借款

发布日期:2023-02-10 浏览次数:621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两种行为也经常被混为一谈,导致“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我们梳理多个“借款型”诈骗裁判案例后发现,“借款型”诈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周某宇是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是其公司的客户,向周某宇的公司投资100万元,周某宇承诺每月返还本金的7%-10%作为回报。在给邱某按月返利1年左右后,周某宇就以公司因欠税款导致账户被冻结为由,不再给邱某返利。

  之后,周某宇以兑现投资回报需补缴公司拖欠的税款、解决诉讼纠纷以解冻账户、个人需要偿还信用卡等理由,开始向邱某借钱。2018年1月,周某宇游说邱某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子抵押贷款470万元并借给他。

  在骗取借款时,为了取得邱某信任,周某宇向邱某虚构其在境外账户内有大额存款的事实,承诺邱某只要借给他钱,公司账户就能解冻,邱某的投资款一定能拿回来。为此,周某宇向邱某出示了伪造的外币银行存单和银行账户截图。

  周某宇多次从邱某处骗取钱款共计4843200元,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经邱某多次催促,周某宇在邱某报案前退还邱某部分欠款。

  在法庭上,周某宇辩称在向邱某借款时没有隐瞒自己的经济状况,没有虚构自己有还款能力的事实;在取得借款后向邱某出具其伪造的银行账户截图,目的是让邱某相信自己有还款能力,给自己争取还款时间;向邱某提出的借款事由真实并一直努力还款,没有挥霍、逃匿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应属于经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宇在其个人及公司均入不敷出、负债累累的状况下仍虚构自己具有还款能力,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以各种理由从邱某处借款;为使邱某相信自己具有还款能力,采用伪造银行账户截图等方式骗取邱某的信任;向邱某隐瞒其实际将取得的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公司其他投资人,并虚构补缴税款后账户解封即可还款的事实;邱某多次催要,周某宇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因此,周某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邱某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责令周某宇退赔人民币4817310元,发还被害人邱某。

  周某宇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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