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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家庭共有赔偿款,法院裁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日期:2023-05-11 浏览次数:3402

      曹某与刘某之子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将赔偿款支付于曹某某之妻张某。曹某、刘某与儿媳张某、孙女因遗产继承和赔偿款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张某及其两个女儿(均未成年)给付曹某、刘某300000元。自动履行期届满后,张某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曹某、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张某以需抚养两个孩子为由,目前无任何财产,不能执行本案。经岚县法院调查其银行流水明细,发现保险公司已于事故发生后,将赔偿款汇入其银行账户,但在诉讼开始前款项已全部转走,去向不明,其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劝解,张某仍不愿意说明巨额财产去向。

  执行干警经多方了解,查明张某的两个女儿名下各有30万元分红型保险,投保人为张某的母亲,投保时间在张某名下财产转移之后。同时了解到张某娘家家庭状况一般,但因张某母亲非本案当事人,无权查询名下财产来源。法院依法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张某主动联系办案干警,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始终秉持善意执行理念,面对背负亲人离丧之痛的一家人,人民法院兼顾人情与法理,既表明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又给予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修复了亲人之间的嫌隙,以另一种方式实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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