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期间使用对方的信用卡消费,能否认定为借款?
发布日期:2023-05-23 浏览次数:3882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女同居期间经济往来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朱某(女)与吴某(男)于2016年2月相识恋爱,后双方办理了结婚喜宴,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双方都从事个体经营。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吴某因经营生意需要,陆续使用朱某的信用卡用于支付贷款,共计131667元。朱某因当时与吴某已举办了婚礼且在一起生活,就没让吴某打借条。2019年6月,双方分手,2020年5月26日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吴某向朱某出具一张8万元的欠条。其后,吴某在偿还了2000元后就再未如约偿还余款。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中,吴某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吴某抗辩向朱某出具“欠条”是因受胁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系举证不能。所以,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况且,吴某在出具“欠条”后,自觉履行偿还部分欠款是事实,在答辩状中也表示:“不会赖皮,现在没有这能力”。因此,法院认定吴某向朱某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判决吴某偿还朱某借款78 000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发生金钱纠纷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恋爱过程中,双方因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可能表达得更为模糊,有的甚至在当时并无明确的表达,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
法官提醒
1.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错综复杂,若发生借贷行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忌用现金,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即便是因感情原因不方便保留书面证据,也要注明转账的备注或者转账完毕后留下确认对方收到借款的回复。
2.情侣之间私密性较高,为避免双方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影响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与生活,发生财产纠纷后,情侣双方应理智地积极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尤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厘清事实,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导致最终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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