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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11 浏览次数:2620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三个当场”的规定,群众向公安机报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不执行“三个当场”规定的可向督察部门投诉。

 

对于行政案件的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是否开始调查处理该行政案件要在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报案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向督察部门投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刑事案件的报案,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的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是否立案侦查要在时限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控告人。

 

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了不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不立案侦查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控告人可不经过申请复议、复核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申请立案监督后,不可以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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