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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底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2484

引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依照多少条会因为法律的修改而产生变化)。这是民事判决书里经常出现的一句话,很多当事人会感到困惑,这个“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底是如何计算呢?

一、计算的标准是什么? 

比如说在上面这个判决中,法院判决的逾期利息是从2022年11月20日开始按LPR计算,当时的一年期LPR是3.65%,那么这个加倍支付是不就是按3.65%×2=7.3%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呢?如果法院只判决支付本金,没有判决支付利息,那么这个“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又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根据该条规定,在上述判决中如果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履行债务,那么他需要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就是判决里确定的从2022年11月20日开始按LPR计算的利息,加倍部分利息就是40511×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在有些判决中,可能只判决支付款项本金,没有判决支付利息。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只有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就是没有一般债务利息。

二、加倍部分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计至何时?如果有一般债务利息,那么判决书里会写明开始计算的时间。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法律文书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呢?以判决书为例,如果被告2024年1月31日收到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没有在15天的上诉期内上诉判决才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不上诉被告的判决书在2024年2月16日开始生效。如果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间是10天,那么被告就应当在2024年2月26日前履行债务。未履行则从2024年2月26日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利息。如果是二审判决,那么被告收到的就是生效判决。如果被告2024年1月31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履行期为10天,也就是到2024年2月10日履行期间届满,未履行的话则从2024年2月11日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无论是一般债务利息还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都是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对于债务人来说,应尽早履行债务,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债务利息,减轻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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