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之四:案件终本后继续执行的4个法律窍门
发布日期:2022-11-24 浏览次数:914
我们先看一个实际的案例。张三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奥迪A8轿车,法院就在车管所将这辆车查封了。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这辆车,所以这辆车并没有实际扣押。在执行工作中这叫“档案查封”,意思就是只查封了这辆车的档案,并没有实际扣押车辆,没办法进行处置。该案也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被终本。
两年多以后,张三在街上发现了这辆奥迪车,并立即向法院报告。但是经过调查,这辆车是李四从被执行人手里买过来了,并且已经过户,法院已经不能执行这辆车了。
车辆已被查封,为什么还能过户呢?其中的原因是,查封动产的期限是2年,如果期限内没有续封,查封措施会自动解除。张三认为自己的案件已被终本,放弃了希望,没有在期限届满之前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在查封措施自动解除后,为李四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因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仍然在终本,甚为可惜。
那么,有什么办法能够让案件在终本期间仍然可以得到继续执行呢?本文就根据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把法律规定的各种办法梳理出来,让大家清楚其中的法律窍门。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被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依然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以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依然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终本的后果只是法院不再积极去采取执行措施了,5年后案件可能永久退出执行程序。
终本期间,由于法院不再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就需要我们采取法律规定的方法,让案件能够继续执行。
第一个方法,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自己查找线索有困难,你还可以向法院索要网络查控的查询结果,从中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这里补充一点,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被隐匿,可以申请法院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必要先申请恢复执行后再采取措施。就像我们刚开头的案例,张三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扣押这辆奥迪车。扣押后再去查明这辆车的权属,如果确实是李四合法购买,那就再返还给李四。
第二个方法,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案件终本后,之前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在终本期间是继续有效的。因此,原来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仍然会被继续地查封、扣押和冻结。但是强制措施都是有期限的,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比如股票、债券,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终本期间,如果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了,强制措施会自动解除。因此,期限临近届满前,你需要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如果不清楚期限届满的时间,很简单,查看一下执行裁定书,上面有明确的记载。
第三个方法,调查了解是否能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这里插一句话,申请执行人也是可以变更追加的,我们在这里不再说了。重点说一下如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的情况。我们重点说几个常见的情况。
一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死亡的,可以变更追加取得遗产的人为被执行人,要求他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唯一的房屋留给了在外地的儿子。这时候就可以追加他的儿子为被执行人,执行这个房屋。
二是被执行人是公司或者单位,因合并而终止,可以变更追加合并后的公司或者单位为被执行人;公司或者单位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或者单位为被执行人。举个例子,一个公司一分为二,你可以变更分开的这两个公司为被执行人。
三是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注意一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企业的负责人,不一定是出资人。虽然其出资人大部分都是法定代表人。
四是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的,可以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可以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变更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至于什么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大家可以网上查阅。
五是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的,可以变更追加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营利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形式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等等。
终本期间,你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5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增加了被执行人就增加了能够执行的财产,当然也就增加了继续执行的希望。
强调一下,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办理的。所以,这个事情只能靠你自己提出申请。
第四个方法,终本期间可以申请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和终本程序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无论案件是否被终本,申请执行人都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请被执行的企业破产。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了终本与破产两个程序的衔接问题。案件符合终本程序又符合破产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本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可以申请破产,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当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只有深圳市人大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山东、江苏、浙江等地的省法院制定了“类似个人破产程序”,开始了个人破产的法律尝试。因此,目前来说,大家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这里普及一个法律常识,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没有增加,原来是多少还是多少。破产程序的实质是把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和他的所有债务清算出来,按照债务比例进行偿还。举个例子:某企业的厂房、土地、存款、能够收回的债权等所有财产为1000万元,全部的债务是2000万。资不抵债,破产清算。那么所有的债务人只能拿到原来债务的一半。如果这个企业欠你100万,你就只能拿到50万,余下的债务被免除,案件执行终结。司法实践中,你能够拿到50%的比例已经很好了,大概率比这个还要低。话说回来,你的案件都被终本了,能够拿回来一些已经是一个好的结果了。所以,送给大家一句话,“法律有风险,放款需谨慎”!
总结一下,终本期间,能够继续执行下去的四个方法:一是查找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二是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三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这里面有5种常见情况可以变更追加;四是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这四种方法,任何一种都可以让你的案件得到继续执行,也可以同时采用,让案件更加的能够顺利执行。
最后给大家一个提示,你可以在网上搜索“执行信息公开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执行信息的网站。你可以在这个网站上查询一下自己的案件。比如可以查询案件被终本的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被限制高消费、是否被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的时候直接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就可以了。虽然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但是不输入也是可以查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