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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之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

发布日期:2023-02-10 浏览次数:681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两种行为也经常被混为一谈,导致“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记者梳理多个“借款型”诈骗裁判案例后发现,“借款型”诈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某名下有多个公司,经营均难以为继,于是先后以其中两个公司的名义,以归还银行贷款周转为由,通过宁波某公司德阳办事处负责人杨某,向其公司借款十余笔,随后依照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本息。在与宁波某公司及杨某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后,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德阳某贸易有限公司需归还银行贷款为由,与杨某商定,向宁波某公司借款49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宁波某公司将4900万元借款转至德阳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李某即将上述款项转至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将4900万元用于归还其本人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民间借款及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开支。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4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则辩称,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发时的债权远超本案债务,有偿还能力,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合同诈骗行为。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李某及其妻子案发后均称对案涉款项无力偿还;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宁波某公司建立的良好信用及双方默认的交易模式,虚构借款用途,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虚假财产证明担保骗取宁波某公司人民币4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李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宁波某公司。李某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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